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公司其他高管人员(以下简称公司高管人员)。
第二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1.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2.坚持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机制;
4.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5.坚持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6.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改革同步进行,推进收入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 薪酬确定及构成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四条 基薪是高管人员年度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承担责任、经营规模、地域平均工资、本公司平均收入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五条 公司高管人员基薪计算办法,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公司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第七条 公司法人分配系数为1.0,总经理分配系数为0.85,其他高管人员分配系数为0.68。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 公司高管人员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公司高管人员绩效年薪,根据董事会最后批准的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公司一次提取,按季度兑现。本季度考核结束后,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月末兑现;其中第二季度的绩效年薪在8月末兑现;第四季度的绩效年薪最迟在第二年的3月末兑现。
第十条 按季兑现收入与公司高管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兑现方法根据《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高管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对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公司法人、总经理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管人员不得领取公司除年度薪酬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按在职时段计算当年薪酬。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薪酬在公司工资统计中单列,延期兑现收入由公司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十六条 如遇会计师对前一期会计报表做出调整时,高管人员的绩效年薪做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财务数据不实,出现虚假情况;
2.超过董事会批准核定的薪酬收入;
3.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社会、行业和公司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公司高管人员,董事会可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赋予高管人员的职责,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落实董事会各项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人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公司其他高管人员。企业其他管理人员范围及考核办法,由公司总理办公会议制定办法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季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业绩考核
第五条 经营业绩季度考核的期限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起至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天止。按照各季度的经营指标进行考核。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约定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为准。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签约双方名称或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它需要约定的。
第七条季度经营业绩考核由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组成。
基本指标包括季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季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包括安全生产、养护工程、收费服务质量及当地证监局和上交所评价等。
第八条 季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由考核人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提出,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考核期内由于国家或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台重大政策、规划调整及不可抗拒力及公司重大人事调整,导致考核期内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或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考核人在季度经营业绩考核期满90天内,依据公司当期会计师财务报告,对考核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报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当期财务报告,结合考核人总结分析并听取监事会对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意见,形成对考核人经营业绩考核奖惩意见。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季度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D级进级点。
第十二条 考核人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绩效薪酬与季度经营业绩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在季度经营业绩考核后当期兑现。本季度考核结束后,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月末兑现;其中第二季度的绩效年薪在8月末兑现;第四季度的绩效年薪最迟在第二年的3月末兑现。
第十四条 对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考核人,除按期兑现全部绩效薪酬外,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和D级的考核人,按期兑现绩效薪酬。
第十六条 对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考核人,绩效薪酬为零。
应扣减的延期绩效薪酬=绩效薪酬×(D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D级起点分数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分配系数为1.0,总经理分配系数为0.85,其他高管人员分配系数为0.68。
第十八条 在考核期内,考核人或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流失,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董事会可酌情扣减其绩效薪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考核人季度经营业绩级别按下列划分:
A级 136.8—128.6 分
B级 128.5—120.5 分
C级 120.4—112.3 分
D级 112.2—104.2 分
E级 104.1—102.0 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员基薪确定办法
一、基薪测算公式 W=Wo×L×R
W为高管人员基薪;
Wo为上年度国有控股企业平均工资的5倍;
L为综合测评系数;
R为基薪调节系数。
二、综合测评系数L L=G×60%+M×40%,其中:
G为规模系数;M为工资调节系数。
三、规模系数G G=z×20%+x×30%+j×30%+y×20%,其中:
z为按总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z=0.6432Z0.2159
最低值为0.7,Z为公司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最低值为0.7,x为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规模系数,x=0.7447X0.2084
最低值为0.7,X为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j为按净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j=0.966J0.1925
最低值为0.7,J为公司上年度的净资产(亿元);
y为按利润总额计算的规模系数,y=1.4479Y0.2084
最低值为0.7,Y为公司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亿元)。
四、工资调节系数M M=D×30%+H×30%+Q×40%,其中:
D为地区工资系数,H为行业工资系数,Q为企业工资系数;
D= | 上年度当地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
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 |
H= | 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
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 |
Q= | 上年度企业员工平均工资 |
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
五、基薪调节系数R
R主要考虑企业经营难度、行业特点及测评误差等因素,取值范围1.0—1.4之间。
注:
1、规模系数中z、x、j、y的回归方程公式参照《黑龙江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基薪测算公式》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2、基薪调节系数R主要考虑企业当年经营难度、行业特点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确定。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
季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季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办法
季度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30分。考核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注:季度利润总额指标是指经会计师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季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40分。考核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注: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类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安全生产15分、养护工程及收费服务10分、当地证监局和上交所评价5分。分类指标没有加分,扣分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百分之二十。
二、季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分计算办法
季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分=季度利润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三、公司经营难度系数为1.2。
四、季度经营业绩考核分划分
级别 | 利润总额 (30分) | 净资产收益率 (40分) | 综合指标 (30分) | 级别计分段 | ||||
最高分 36 | 最低分 24 | 最高分 48 | 最低分 32 | 最高分 30 | 最低分 24 | 最高分 136.8 | 最低分 96 | |
A级 | 136.8 | 128.7 | ||||||
B级 | 128.6 | 120.5 | ||||||
C级 | 120.4 | 112.3 | ||||||
D级 | 112.2 | 104.1 | ||||||
E级 | 104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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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公司其他高管人员(以下简称公司高管人员)。
第二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1.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2.坚持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机制;
4.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5.坚持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6.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改革同步进行,推进收入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 薪酬确定及构成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四条 基薪是高管人员年度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承担责任、经营规模、地域平均工资、本公司平均收入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五条 公司高管人员基薪计算办法,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公司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第七条 公司法人分配系数为1.0,总经理分配系数为0.85,其他高管人员分配系数为0.68。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 公司高管人员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公司高管人员绩效年薪,根据董事会最后批准的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公司一次提取,按季度兑现。本季度考核结束后,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月末兑现;其中第二季度的绩效年薪在8月末兑现;第四季度的绩效年薪最迟在第二年的3月末兑现。
第十条 按季兑现收入与公司高管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兑现方法根据《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高管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对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公司法人、总经理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管人员不得领取公司除年度薪酬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按在职时段计算当年薪酬。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薪酬在公司工资统计中单列,延期兑现收入由公司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十六条 如遇会计师对前一期会计报表做出调整时,高管人员的绩效年薪做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财务数据不实,出现虚假情况;
2.超过董事会批准核定的薪酬收入;
3.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社会、行业和公司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公司高管人员,董事会可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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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赋予高管人员的职责,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落实董事会各项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人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公司其他高管人员。企业其他管理人员范围及考核办法,由公司总理办公会议制定办法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季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业绩考核
第五条 经营业绩季度考核的期限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起至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天止。按照各季度的经营指标进行考核。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约定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为准。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签约双方名称或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它需要约定的。
第七条季度经营业绩考核由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组成。
基本指标包括季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季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包括安全生产、养护工程、收费服务质量及当地证监局和上交所评价等。
第八条 季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由考核人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提出,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考核期内由于国家或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台重大政策、规划调整及不可抗拒力及公司重大人事调整,导致考核期内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或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考核人在季度经营业绩考核期满90天内,依据公司当期会计师财务报告,对考核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报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当期财务报告,结合考核人总结分析并听取监事会对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意见,形成对考核人经营业绩考核奖惩意见。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季度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D级进级点。
第十二条 考核人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绩效薪酬与季度经营业绩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在季度经营业绩考核后当期兑现。本季度考核结束后,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月末兑现;其中第二季度的绩效年薪在8月末兑现;第四季度的绩效年薪最迟在第二年的3月末兑现。
第十四条 对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考核人,除按期兑现全部绩效薪酬外,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和D级的考核人,按期兑现绩效薪酬。
第十六条 对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考核人,绩效薪酬为零。
应扣减的延期绩效薪酬=绩效薪酬×(D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D级起点分数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分配系数为1.0,总经理分配系数为0.85,其他高管人员分配系数为0.68。
第十八条 在考核期内,考核人或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流失,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董事会可酌情扣减其绩效薪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考核人季度经营业绩级别按下列划分:
A级 136.8—128.6 分
B级 128.5—120.5 分
C级 120.4—112.3 分
D级 112.2—104.2 分
E级 104.1—102.0 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员基薪确定办法
一、基薪测算公式 W=Wo×L×R
W为高管人员基薪;
Wo为上年度国有控股企业平均工资的5倍;
L为综合测评系数;
R为基薪调节系数。
二、综合测评系数L L=G×60%+M×40%,其中:
G为规模系数;M为工资调节系数。
三、规模系数G G=z×20%+x×30%+j×30%+y×20%,其中:
z为按总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z=0.6432Z0.2159
最低值为0.7,Z为公司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最低值为0.7,x为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规模系数,x=0.7447X0.2084
最低值为0.7,X为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j为按净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j=0.966J0.1925
最低值为0.7,J为公司上年度的净资产(亿元);
y为按利润总额计算的规模系数,y=1.4479Y0.2084
最低值为0.7,Y为公司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亿元)。
四、工资调节系数M M=D×30%+H×30%+Q×40%,其中:
D为地区工资系数,H为行业工资系数,Q为企业工资系数;
D= | 上年度当地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
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 |
H= | 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
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 |
Q= | 上年度企业员工平均工资 |
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
五、基薪调节系数R
R主要考虑企业经营难度、行业特点及测评误差等因素,取值范围1.0—1.4之间。
注:
1、规模系数中z、x、j、y的回归方程公式参照《黑龙江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基薪测算公式》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2、基薪调节系数R主要考虑企业当年经营难度、行业特点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确定。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
季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季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办法
季度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30分。考核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注:季度利润总额指标是指经会计师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季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40分。考核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注: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类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安全生产15分、养护工程及收费服务10分、当地证监局和上交所评价5分。分类指标没有加分,扣分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百分之二十。
二、季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分计算办法
季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分=季度利润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三、公司经营难度系数为1.2。
四、季度经营业绩考核分划分
级别 | 利润总额 (30分) | 净资产收益率 (40分) | 综合指标 (30分) | 级别计分段 | ||||
最高分 36 | 最低分 24 | 最高分 48 | 最低分 32 | 最高分 30 | 最低分 24 | 最高分 136.8 | 最低分 96 | |
A级 | 136.8 | 128.7 | ||||||
B级 | 128.6 | 120.5 | ||||||
C级 | 120.4 | 112.3 | ||||||
D级 | 112.2 | 104.1 | ||||||
E级 | 104 | 96 |